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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红花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金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夏碎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群,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红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上海金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红花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金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上海欧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原告,转让费1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8年1月15日付款48,000元、于2018年1月24日付款3万元。但被告将上海欧媛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转让给了他人并已于2018年4月8日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78,000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红花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股东出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根据《股东出资协议书》第九条约定,因协议发生争议的,由甲方(即原告)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基于《补充协议》的内容提起诉讼,而《补充协议》系原、被告签订的对《股东出资协议书》的补充约定,故《股东出资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同样适用于本案纠纷。该条款所选择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现原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XXX弄XXX号XXX-XXX室,该地址属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闻  怡

书记员: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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