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金瑞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梅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科奇,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瑞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潘科奇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金瑞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瑞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瑞车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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