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蔡如龙,男。
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蔡如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如龙名下的112,000元存款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蔡如龙名下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干华丽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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