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兴国。
申请人上海金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陈兴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为11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单(保险单号码:TASZ2019001334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兴国存款1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文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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