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宇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粤广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粤广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049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金粤广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8,208.33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浜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粤广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上海金粤广晟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马 青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