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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耘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金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玲,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加朋,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金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申请追加徐加朋作为共同被告,且双方当事人对于货款结算的金额存在较大争议,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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