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包存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淑怡,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金娥,女,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任登勇,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任唯仲,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上海金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金娥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金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 静
书记员:周 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