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中华新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丽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上海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5,8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名下上海市天目东路XXX号XXX层,地下1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市天目东路XXX号XXX层,地下1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冯 旭
书记员:潘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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