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慕时,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明,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王某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9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6民初193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金贸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4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徐 江
书记员:成 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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