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春彪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春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晓萍,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邱扬,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华。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8)沪0114财保1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被申请人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以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已履行完毕,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达证券印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张 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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