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金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群峰,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学韬,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汨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冯霄,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金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汨拓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汨拓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883.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汨拓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7883.8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41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俞亚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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