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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某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玉顺老杨南北干货行,经营场所上海市普陀区真如镇铜川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杨子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洪濑街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同娟,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宋清萍。
  被告: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文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华,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普陀区玉顺老杨南北干货行与被告上海金某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燎申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华虹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金某某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闵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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