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铂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英,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林,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娟,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金铂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铂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严豪卿
书记员:汪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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