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玥炜,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
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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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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