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望林,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
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旭。
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普业科技工程(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原告上海金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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