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齐驱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卫新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袁才明。
被申请人:袁才明,195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上海齐驱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袁才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卫新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阳光园环城南路1309弄86幢123号402室的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鸡电机厂、袁才明价值人民币719,295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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