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少千,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争鸣(系被告丁少千之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少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鑫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少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吴凤鸣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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