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燕华,经理。
申请人:南汇塘角木螺钉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得官,经理。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骏,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菊凤。
被申请人:王菊凤,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鑫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南汇塘角木螺钉厂诉被申请人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菊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菊凤的银行存款75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康得官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农具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清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王菊凤的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康得官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农具新村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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