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马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马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岚,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鑫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金公司)、马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依法裁定查封被告贸金公司名下价值4,926,000元的财产。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贸金公司返还货款4,9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马岚对被告贸金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贸金公司签订《价格确认单》,约定原告向被告贸金公司供应电解铜100吨,单价分别为46,920元,预估总价4,926,000元,款到发货。当日,因被告自身资金紧缺,无法交付该笔货物,致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查明,2019年7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决定对马岚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2019年8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讯问马岚,马岚陈述其原系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公安局逮捕,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融志物资有限公司、江苏贸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易鸿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东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鑫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国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每天进行电解铜买卖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鑫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鑫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鸣香
书记员:栾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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