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慈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武平,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佳婕,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识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XXX号XXX幢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方程。
被告:赵方程,男,蒙古族,1965年3月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识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赵方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987.50元,减半收取计133,993.75元,由原告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茅建中
书记员:陆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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