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康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益民,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鑫源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隆广告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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