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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黄仙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宗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人杰。
  被告:黄仙锟,男,汉族,1979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权,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四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仙锟、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鑫溪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仙锟、上海东晨建筑装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1,225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1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徐国贤

书记员:李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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