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火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许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飞,上海奇楠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轩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昌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火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轩覃实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陆莉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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