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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峰,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胡静波。
  申请人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徐华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6,3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徐某某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枫兰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601.71元,由申请人上海鑫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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