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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家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女。
  被告: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甘庆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添坚,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培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友邦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36元,减半收取计18,968元,由原告上海鑫良石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畑畑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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