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殷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球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朱玉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文。
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丽。
原告上海鑫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球盛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鑫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上海鑫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苏置郡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胡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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