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松,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斌,上海晋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益方。
被告:上海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表。
原告上海鑫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天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鑫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贺美娟
书记员:金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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