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祥,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苗,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开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念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慧芬。
被告:上海开胜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念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晚霞。
原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胜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开胜房产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于2018年10月26日向原告交付了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全套财务账册、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上海鑫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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