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王侠,主任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凯平,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禾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丽,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上海禾喆商贸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1月14日,原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周 楠
书记员:王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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