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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敖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2018)沪0118民初20941号之一
  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玉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计155.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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