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18民初20941号之一
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管玉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敖猛,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
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实际居住地址不明,本院于2019年1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50元,减半收取计155.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上海钊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才良
书记员: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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