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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丽,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XXX弄XXX号XXX、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佳仪,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问,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秦卿。
  申请人张丽与被申请人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27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随之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张丽于2019年4月1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业已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顾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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