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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钛士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沛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钛士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TANJEFFF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廉俊。
  被申请人:上海沛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英,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次文,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沪0114民初171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沛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633,008.46元,期限一年。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沛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633,008.4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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