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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钛煊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钛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俞月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仲康,男。
  原告上海钛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嘉祺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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