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钜润金属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成功,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垚,上海海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负责人:陈逢春。
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卿。
原告上海钜润金属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钜润金属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钜润金属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钜润金属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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