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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钟表有限公司与康是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颖,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劼,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是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理素。
  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是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1月25日,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钟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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