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晓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颖,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劼,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是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胡理素。
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是富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11月25日,原告上海钟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钟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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