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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窗厂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钢窗厂,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觉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峰,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钢窗厂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上海钢窗厂诉称,甄俊杰生于1956年12月23日,系其父母独子,无其他兄弟姐妹。其父甄耀荣于1961年7月24日去世,其母余女爱于1983年12月3日去世。甄俊杰生前未婚,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甄俊杰生前是申请人的职工,申请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企业。申请人与甄俊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持续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及提供福利、为甄俊杰提供生活来源直至其去世。自甄俊杰生病住院后,申请人指派专人对其表慰问和关心,指定并委托护工对其进行照料,并与主治医生沟通治疗事宜,向其提供帮助。甄俊杰去世之后,申请人指派专人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为其购买墓地进行安葬,并支付丧葬等费用。现申请人请求认定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上海钢窗厂所有。
  经审理查明:甄俊杰生于1956年12月23日,2015年9月15日报死亡,系其父母独子,无其他兄弟姐妹。其父甄耀荣于1961年7月24日去世,其母余女爱于1983年12月3日报死亡。甄俊杰生前未婚,没有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也未留下遗嘱。自甄俊杰生病住院后,申请人指派专人对其表慰问和关心,指定并委托护工对其进行照料。甄俊杰去世之后,申请人指派专人为其办理丧葬事宜,为其购买墓地进行安葬,并支付丧葬等费用。甄俊杰留有下列遗产: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四村XXX号XXX室房屋。
  另查明,上海钢窗厂的股东系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现改制为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00%持股,申请人的性质为国有公司。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在本院公告栏和甄俊杰户籍地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届满后,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本案中,甄俊杰无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故其名下遗留的房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甄俊杰系申请人的职工,生病后由申请人派人照料,死亡后亦由申请人办理丧葬事宜并购买墓地安葬。因此,上海钢窗厂可依法取得无主财产之所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现在甄俊杰名下上海市宝山区月浦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上海钢窗厂所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彭秀嬿

书记员:张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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