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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湘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钢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木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岩,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宇,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钢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湘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上海湘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陆淡辉

书记员:杨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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