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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南,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银商务)与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港星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银商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港星科技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钢银商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49,221.7元;2、被告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8月29日的服务费用42,618.07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30日起的服务费(以749,22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编号为CS190218XXXXXXXXXX的《电子交易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唐山瑞丰”品牌的钢材货物,共计186.474吨。根据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3月20日前付清货款及服务费用,但直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
  被告新港星科技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CS190218XXXXXXXXXX的《电子交易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地为唐山瑞丰的带钢,数量为186.474吨,金额为784,123.17元。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江阴长达码头库,乙方可凭甲方提供的有效凭证在7个自然日内提货,超期未提货的,甲方可将货权直接转入乙方名下并通过传真等方式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完成交货义务。提货及转货权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自理,以实际出库码单作为结算依据。乙方自本合同生成之日起至第30日,按合同金额未付部分的0.0433%(含税)/日计收服务费用,自第31日起至第33日,按照合同金额未付部分的0.0500%(含税)/日计收服务费用,自第34日至第59日,按合同金额未付部分的0.1%(含税)/日计收服务费用,计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不足5日的按5日计算)。
  2019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确认上述签订合同的事实,并确认实际结算货款为749,221.70元,由于被告原因未能在2019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及服务费用,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原告在收到被告全部货款后放弃收取服务费用。
  以上事实,有电子交易合同、还款计划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过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及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买卖关系,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被告确认尚欠原告749,221.70元货款,原告据此数额予以主张,本院认为并无不妥。关于服务费用,原、被告在《电子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被告作为商事主体,认可此条款的约定,此应视为其已对风险进行评估,并愿自甘风险,因此对于原告的主张服务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双方的约定及原告主张的标准,本院确认2019年8月29日前的服务费为42,393元。关于之后的服务费,原告主张并无不妥,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相关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49,221.7元;
  二、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的服务费用42,393元;
  三、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以749,221.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7元、保全费4,35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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