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钦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鸿书,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天,上海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钦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陈氏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钦越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钦越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凡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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