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钧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书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风景。
原告上海钧信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钧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65,531.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港越工贸(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5,531.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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