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红,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娟,总经理。
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润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它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审理中,经查,原告未在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钧柯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蒋秉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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