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松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原告上海钧通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晓琴
书记员:陈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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