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钮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龙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上海政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钮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成安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钮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钮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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