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钰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庄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彦杰,上海明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黄红玲,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海瑞,男,200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黄红玲(系周海瑞母亲),户籍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飞,男,20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以上三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斌,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钰钰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红玲、周海瑞、周飞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5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钰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钰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钰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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