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