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晶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巧雁,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建强,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永,男,197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钱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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