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铁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陆月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红斌,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饰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建民。
原告上海铁展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饰锡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签发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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