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铁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奚亚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华尚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告:王华,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原告上海铁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华尚世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王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铁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铁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铁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啸
书记员:邱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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