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铂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房广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霞,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CHENXINGWEI,执行董事。
被告:西藏御蒸笼商贸有限公司,西藏藏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496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园,执行董事。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男。
原告上海铂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西藏御蒸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066,080.2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原告向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配送蔬菜、冻品、面粉等,双方也签订了销售合同,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收货后也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66,080.27元未能支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铂越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00,000元;如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可按1,060,000元扣除已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被告西藏御蒸笼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陈季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692元,减半收取计8,34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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