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铭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铮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绪迈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铭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绪迈鞋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36,75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绪迈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6,75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文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