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中原路91号07室。
法定代表人:程郁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珊珊,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益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铭扬明方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 宁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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